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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解讀上海法院判決:個人持有比特幣合法受保護,但中國不認可平臺_比特幣價格今日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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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說區塊鏈劃重點:此次上海法院判決,經過二審,內容非常豐富,是對加密貨幣法律/政策意義的再次更新,有以下幾點啟示,1:個人持有比特幣合法合規,并且其商品屬性受到法律保護。2:CMC行情平臺以及其他交易平臺不受到我國法律認可。3:更進一步,加密貨幣如果作為貨幣去進行購買、與法幣兌換,也可能無法受到法律認可。

昨日,幣圈又熱鬧了,“比特幣被我國法律認可”的言論一度刷屏。不禁想起,去年10月國家鼓勵發展區塊鏈技術。那一天的幣圈,人心振奮吶。一切的YY,源自上海一中法院的一起關于比特幣的財產損害糾紛案。基本案情

聲音 | 蟲洞姜家志:行業對51%攻擊過度解讀:據核財經報道,在MiiX區塊鏈私享會上,蟲洞項目負責人姜家志認為,行業對51%攻擊過度解讀了,就算是真正有51%攻擊,不會對主鏈發生太大影響。51%攻擊能做到是:利用算力優勢,撤銷已發生的交易;掌握51%以上的算力優勢;雙重支付、阻止區塊確認、阻止有效區塊,以及有可能導致熊市和交易所損失。但51%攻擊不能做到:修改交易、阻止交易發送、改變數量、生產幣、挪用別人的幣。[2018/12/2]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云至皮特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毆打和威脅皮特、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嚴冬等四人被刑事處罰,并承諾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然而,只是一張空頭支票。皮特、王曉麗將嚴冬等人告上法庭,請求返還比特幣及天空幣。一審法院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嚴冬等四人不服上訴。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自愿放棄追索天空幣,但堅持追索比特幣。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上海一中法院1比特幣終獲法律認可?

分析 | 肖颯律師解讀五部門風險提示:今日,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在其個人公眾號上發文,解讀銀保監會等五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肖颯表示,風險提示中明確提出\"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句話具有重要的現實立案價值。這就意味著,ETH等也有望成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而不僅僅是2013年被定性的特定的虛擬商品一比特幣。也就是說,未來詐騙罪立案的范圍可能會較大幅度擴大,保護的范圍也在擴大。[2018/8/27]

看完判決,先劃重點。1、認可了比特幣的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獲取比特幣的,應依法返還或者折價賠償。其實,這并不是一份新鮮的判決。早在2018年,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可以作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貨幣購買。2019年,該法院又進一步,認為比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19年的判決,其實和本案原理類似。當時有媒體宣傳報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原告敗訴了。而敗訴的根本原因是證據問題——原告舉證不利,并不是法律問題。正所謂“一白遮百丑一黑毀所有”,法院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生生的被敗訴的結果遮蓋了。如何理解所謂的“財產屬性”?1、它是民法上的概念,這一點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領域作出區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解釋起來略微復雜。對于普通公眾,為了方便理解,可以類比早年的Q幣、以及網絡游戲裝備等。3、基于這一財產屬性,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嚴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權利。總而言之,無論94前,亦或94后,我國法律法規從未禁止比特幣的合法持有,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更是予以了肯定。為什么官方甚少提及此觀點?凡事都有兩面性,怕公眾偏聽偏信,盲目入市忽視風險。再次提個醒,別著急關,請耐心看完。一知半解,易聽風就是雨,下回再碰到,又會犯糊涂。2虛擬財產≠貨幣

幣安何一:對于紅杉的事情是大家過度解讀了:幣安聯合創始人何一在問答會中表示,幣安當時比較弱小,的確需要大的投資基金幫助,但后來發現紅杉對幣安未來的發展幫助比較有限。中國傳統文化喜歡給對方面子,不想幣安這樣懟來懟去。公司能否發展好不是看和誰的關系好,還是得看是否真正對行業做出貢獻,是否是一個偉大的公司,是否真正對股東負責。[2018/5/18]

94之后,監管風向從未變過。每次幣圈輿論風向的大起大落,都只說明一個問題——公眾對“比特幣”的認知不全面不透徹。準確的說,涉及3大誤區——1、談到發展區塊鏈,就是支持比特幣;2、談到虛擬貨幣風險,就是完全不認可比特幣;3、談到發展數字貨幣,就是比特幣有前景。顯然,這3個觀點都是錯誤的。幣圈普通公眾,最核心的誤區,還是第2點,即認為比特幣是完全非法的存在。這個觀念,真是深入人心。舉個例子,平日會和一些資深法律同行交流,他們不了解幣圈,幾乎都是“談比特幣色變”,直呼非法。試想,如若完全非法,火小律作為一名司法機關離職人員,豈不是莫名給自己挖坑呢?!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誤解?主要原因,還在于國家屢屢發文,謹防比特幣各類風險,又嚴禁金融機構等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幣圈割韭菜慘案不斷爆出,平臺方獲刑,導致很多人不明就里的認為一切和比特幣沾邊的就是非法的。作為幣圈韭菜,必須看清國家打擊的是什么?背后的核心意義是什么?我國嚴禁ICO及類ICO集資行為,其背后核心意義在于——我國始終否認比特幣的貨幣屬性。什么意思?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也就是說,不能作為貨幣消費購買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幣依法兌換等。法定的數字貨幣只能是央行將來發行的DC/EP,任何威脅到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的,都是不被認可的。總結而言,在金融領域,比特幣的政策風險、法律風險還是很高的。3幣幣交易,合法么?

以太坊安全主管解讀硬分叉Constantinople:重建區塊哈希值:據Ethnews的報道,今日,以太坊安全主管Martin Swende發布了一系列文章,介紹即將到來的以太坊硬分叉Constantinople正在討論中的一些特點。文章討論了V神提出的EIP210提案,Swende解釋道,提案將分成三個階段重建區塊哈希值,允許新的區塊直接與舊區塊不按順序地連接,增加區塊間的連接性。EIP210將按照EDCC或智能合約的方式算入哈希值,“將會強化輕客戶端要求”,這個區塊哈希值升級將使以太坊用戶免于查看歷史區塊哈希值。[2018/5/1]

回答這個問題,得先從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內容說起,二審法院官宣中,有一段看似不那么重要的話,被特別標黑加粗了。為什么?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巨人轉讓區塊鏈相關股份的兩種解讀:被投資公司盈利能力反映在巨人公司的投資損益項,盈利能力存在風險會直接對其財務報表產生風險,而這正是股東看重的地方。巨人公司出售OKC股份,從因“不確定性”而“保護投資者”理由解釋合理充分,轉讓對價2850萬美元占2%左右比例并不高,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決定也不用勞煩整個股東大會,巨人也按照程序做了相同的關聯方解釋,資產并未被低估賤賣,完全符合要求。

然而“不確定性”卻存在兩種解讀。如果解釋為風險,史玉柱等自然展現了擔當與無私;如果解釋為潛在收益,那么OKC成功轉型帶來的利潤巨人公司的廣大股東也是享受不到的。旁人并不知道史玉柱和董事會的想法,但至少,此次減少“區塊鏈”相關的股權,并不能說明OKC或區塊鏈概念的利空。如果真是巨大風險,就沒必要賣給“利益相關方”了,解釋為史玉柱與股東會的“分歧”更為準確。而且值得注意的是,OKC是從經營幣到搞區塊鏈“實業”,更符合政策,有理由是個正向消息。[2018/3/24]

法院在重申國家政策,一個一直沒有變過的政策。截至目前,我國嚴禁任何平臺及機構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或者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也就是說,原則上不支持比特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價值轉換。既如此,為什么又判決相應的折價賠償金?舉個例子,A問B借一艘船出海,結果船沉了,沒法還,只能換其他等價物品代償。但怎么確定價格?畢竟船沉了,沒法官方估價,只能靠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了。此處的折價賠償,可以理解為一份新的協議,只有在無法原物歸還的情況下,才能執行。從法律上論,某種程度上實現了新的變通,但基于很多前提條件,不一一說了。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為什么一審判決支持的情況下,皮特會在二審中放棄天空幣的索償呢?涉案天空幣約50余萬元,金額不小。可能的原因,不多說了,留給喜歡動腦的朋友想想。回到最初的問題,幣幣交易合法么,很難一概而論。涉及法幣一定不行么,可能有變通方法。這一觀點,我在其他文章中提過,有興趣可以看看《火律專欄:幣圈委托投資如何避免血本無歸?》最后,還是那句,幣圈的法律仍屬于半朦朧狀態,很多問題牽扯甚廣,也取決于不同地區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認知程度。“牽一發動全身”,看似類似的案件,即使抄作業,也可能抄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建議有問題,先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再行動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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