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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肖颯:BTC礦機,買了能退嗎?_香港推出穩定幣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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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原告陳某在某礦機公司經營的網站購買比特幣礦機,訂單總額612000元,并對發貨時間和配送方式予以約定。次日,陳某向某礦機公司全額支付商品價款。在預付全部貨款后,陳某了解到了比特幣的相關政策: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印發《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研究政策后,陳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礦機公司網站提出退款申請。3月23日,某礦機公司拒絕退款申請。3月31日,某礦機公司向陳某發送全部貨物。4月3日,陳某拒收全部貨物。4月4日,貨物退回。當日,陳某在網站上再次提出退款申請。4月9日,某礦機公司再次拒絕。

肖颯: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反洗錢、侵權及稅務風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6]

爭議焦點

聲音 | 肖颯:年底將至,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11月18日消息。對于上海展開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查整治行動,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2019/11/18]

一、陳某與某礦機公司之間的礦機買賣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二、陳某是否有權在某礦機公司發貨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要求解除礦機買賣合同?關于上述爭點,陳某認為:雙方通過網站購物,應當遵守網絡交易管理有關規定。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陳某在收到貨物前已經提出退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某礦機公司應退還貨款。某礦機公司認為:首先,其與陳某簽訂的網絡購物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僅禁止比特幣的發行融資,不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市場自由買賣;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其次,礦機是用以獲取比特幣的運算設備,其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禁止。且,陳某支付貨款后,某礦機公司已按約發貨,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原告購買礦機”并非為了生活需要,案涉標的物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關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聲音 | 肖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年10月17-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副行長陳雨露出席了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財政和央行部長級和副手級會議。會議一致同意發布G20關于穩定幣的聲明。今日,關于穩定幣的政策和風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穩定幣的政策和監管風險總的來說就是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穩定幣作為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其本身具有的詐騙、洗錢等潛在的風險,另一個就是越來越嚴的監管。這兩方面是穩定幣問題的一體兩面,若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那么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10/19]

法院判決

聲音 | 律師肖颯:互聯網法院認可區塊鏈技術收集證據,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律師肖颯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在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也就是說,互聯網法院對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手段取證是認可的。關于如何送達的問題,肖颯指出,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這個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我們相信,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可以讓電子送達憑證更“可信”。[2018/12/24]

浙江省杭州市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1合同成立陳某、某礦機公司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比特幣“挖礦機”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2合同合法有效比特幣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后在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作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貨幣購買。本案交易標的物礦機,是專門用于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作為生產資料,本身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其生產工具,即比特幣礦機的買賣、流轉。綜上所述,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3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為解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等特定交易領域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內容在于出于生活消費購買的商品。本案中,陳某基于簽訂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對稱事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初衷。案涉商品比特幣礦機,系用于生成比特幣的專用機器設備;陳某購買案涉商品的目的也在于生產比特幣;不是生活所用。綜上,陳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案涉商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由上述三個理由,法院認為:原告陳某要求被告甲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對固定證據‘真實性’有重要作用 但不能單純依賴:據鳳凰網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我國司法領域對于‘證據’的態度開放,區塊鏈作為一種‘分布式存儲技術’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對于固定證據的‘真實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雖然區塊鏈技術本身對固定證據有優勢,但真實世界里發生的事件,不能單純依賴區塊鏈技術,例如航空保險理賠糾紛,是否發生空難本身很難被區塊鏈完整記錄下來,很多時候是‘人為’地記錄在鏈上觸發‘共識機制’,因此,在證明某一行為是否真實發生時,還是需要傳統的書證、電子數據、物證等。[2018/9/10]

案例分析

本案折射出比特幣相關投資時,需要注意的兩個要點:第一,是比特幣法律屬性的界定。第二,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條件。一比特幣法律屬性的界定關于比特幣的法律屬性,目前有效的法律文件是: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銀發289號《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規定: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印發整治辦函99號《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針對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尤其是首次代幣發行進行融資的活動,以及相關炒作現象,采取了金融監管治理整頓措施。根據前述通知公告,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而,礦機作為專門用于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其性質由比特幣的商品屬性決定。礦工通過挖礦生成比特幣的行為,類似于勞動生產行為;生成比特幣的過程,正是運算的勞動成果凝結的過程。這一過程中,礦機作為生產比特幣的工具,是勞動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工具;而生產比特幣商品的行為,也具備“生產經營”的特征。根據前述規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同時,也并未禁止對比特幣的生產經營。因此,對買賣比特幣礦機這一生產工具,并無禁止性規定。綜上所述,本案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陳某認為合同違法而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生效合同確定的義務。

二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法律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法律根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消費者在特定交易領域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在受領標的物之前,無法通過普通的方法與程序對標的物進行一般性檢查,可能出現產品的實際狀態與其基于經營者的描述產生的主觀期待不同的情況;依據于這種意思表示的瑕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本案中,陳某所主張的解除合同,原因并不在于產品在客觀上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難以發現的質量問題;而在于其購買意思背后的狹義動機發生了改變,誤認為買賣比特幣礦機存在違法風險。而在比特幣礦機依法可以買賣流通的情況下,這一動機的改變并非由于陳某不知情或信息不對稱引起;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保護目的。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生活消費與生產經營是相對的概念,生活消費是人們消耗產品或接受服務以滿足生活需要的行為和過程;而生產經營是投入、產出、銷售、分配產品的活動的總稱。本案中,涉案商品為比特幣礦機,是用于生成比特幣的專用機器設備;陳某購買案涉商品的目的是專門用于生產比特幣產品;其購買行為是投入資金,采購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行為。因此,陳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案涉商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這一意義上,也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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