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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肖颯:你能否拿回Plus Token案投資的BTC?_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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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圖時,就有嫌疑人家屬聯絡希望在這個太平洋小島尋找靠譜的代理律師。他們回國后,又有其他家屬來咨詢過本案。因此,颯姐對于案情細節不便多說,今天主要針對投資者是否能夠要回投資的BTC、ETH等發表幾點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組織領導傳銷罪?or詐騙罪?

根據公開資料,我們總結基本案情: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陳某、丁某、彭某等設立PlusToken平臺,號稱“搬磚”做數字貨幣增值服務,參與人員交500美元的數字貨幣作為“入門費”即獲得會員資格,根據發展下線的數量和投入資金量,將玩家劃分為: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根據等級高低頒發plus幣作為獎勵和返利。每發展一個下線獎勵100%,二層到十層獎勵10%,推廣獎勵無層級限制。據統計,平臺存續期會員達200余萬人,層級多達3000層,累計收取比特幣、以太坊數百萬,涉案金額400余億元。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錢包無法提幣,7月12日,江蘇鹽城在《關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況說明》稱,有人報警稱該平臺正在進行傳銷犯罪,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2019年7月-8月,部獵狐行動辦公室組織江蘇到瓦努阿圖、柬埔寨等國將27名在逃人員抓捕歸案。目前,江蘇鹽城檢察院是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將主犯和從犯逮捕的,也就是說官方認為PlusToken的經營模式是傳銷行為。理由比較明顯,即:收取入門費+發展下線+按層計酬,與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罪狀描述相符。但是,plus幣是ICO出來的非主流原生幣,在法律上不應該直接認定為虛擬財產,而是應該認定為犯罪工具,況且主犯紛紛攜款潛逃,還在社區里寫:我們已經跑路,一切都結束了,這種行為表現出主犯主觀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的財產和精神漠不關心。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67號袁鷹、歐陽湘、李巍集資詐騙案,對于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應以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論處。審判參考里主要爭論的焦點是集資詐騙還是詐騙和合同詐騙,這就有一個前提,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起碼應當是詐騙類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場秩序的組織領導傳銷罪。這就涉及法條競合的問題,同一行為既觸犯A條款又觸犯B條款,這樣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從一重處罰。在組織領導傳銷罪與詐騙類犯罪中,顯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應當按照詐騙類犯罪處理,比較妥當。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或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目前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占主導地位,央行數字貨幣出現與普及,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比如說,數字貨幣普及后,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肖颯表示,因為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會更清晰,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21世紀經濟報道)[2020/4/22]

聲音 | 肖颯: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 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據核財經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無論是“九四公告”還是“風險提示”,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以規制發幣行為,但發幣的行為邏輯背后確實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2018/9/26]

充公?or返還給投資者?

既然咱們把案子分析透徹了,這個問題實際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擔心財物是否會被收繳的問題,我認為案中涉及的虛擬財產應當返還投資者。但是,我們不得不面臨一個尷尬的問題,辦案機關是否有人手和技術能夠一對一將幣再打回原地址。還是將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變現為人民幣,按照集資詐騙的通常做法,將變現的人民幣按照比例分配給投資人。如果確實人力和技術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上,也未可知。還有讀者朋友擔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準備,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會優先還給他們?別著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如果本案真的按照詐騙罪判決,則作為被害人,投資者們可以享受到第二順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聲音 | 肖颯:證券型通證在我國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近日表示,證券型通證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折射的意義不同。在美國法律下,證券型通證是證券的一種。在我國法律下,如果代幣有證券性質,結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國可能會被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法》對于證券、債券的定義過于狹窄,不能直接簡單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作為兜底條款。

此外,實用型通證被各國普遍接受。我國在2013年認定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實用型通證具有類似的法律性質。[2018/7/28]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ICO代幣權益無法獲得保護: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提示風險稱,從中國法律項下對于ICO這種非法融資方式而來的代幣,是否是屬于“財產性利益”有待探討。她表示,根據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于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對于ICO而來的代幣,作為一種類金融產品,不一定會參照比特幣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是認為代幣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無需給予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加密貨幣被盜不能受到搶劫罪的法律保護。[2018/6/20]

誰是組織者、領導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層傳銷,到底誰是組織者或領導者?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人員被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寫在最后

本文是根據現有公開信息進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本案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就可以被閱卷。屆時,也許案件的真實情況才會更加細致,當然本案屬于刑事案件,現階段的證據材料還是保密文件。還記得幣圈的老友,總是喜歡弄多國身份、多國綠卡,從本案可以知曉,即便是逃匿到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也大概率會被“獵狐”,還是要嚴守刑法紅線,諸位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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