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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肖颯:詐騙?通證項目方的危局_區塊鏈dapp開發一個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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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年來,區塊鏈項目層出不窮,為取信于投資者,項目方提出各類新奇的應用場景,并包裝以精巧的白皮書報告與名人背書。對于成功投入應用場景的虛擬幣而言,由于使用價值的大幅度上升,其融資渠道通暢自然是意料之中。但對于未取得預期應用場景的代幣,項目方的部分操作可能會致使自身陷入刑事法律的風險之中。區塊鏈項目方的選擇

支付交易、銀行業、游戲、供應鏈金融等場景都是區塊鏈項目設計使用價值的重點。由于區塊鏈虛擬貨幣的可應用范圍廣闊,我們可以在區塊鏈項目中找到各式各樣的創意,并能在多種宣傳渠道中窺得蹤影。但正因為創意基數大,區塊鏈項目之中有很多創意都存在落地銜接困難的問題。據颯姐團隊所知,就有以特定銀行作為應用場景,白皮書中大肆宣傳而最終被合作銀行拒絕落地的新發虛擬幣。當白皮書與其他宣傳內容所描繪的特定應用場景化作泡影時,有的項目方的選擇是重新尋求合作對象,爭取將應用場景的內容落到實處。但有的項目方卻選擇對投資人做出虛假宣傳,甚至自銷自買增加資金流轉數額,營造出一副欣欣向榮的景象,從而達到投資人對代幣價值高估誤判的目的。刑事法律風險分析

聲音 | 肖颯:法律態度非常堅決 發現在境內發幣立刻取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肖颯在文中還表示,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2019/12/16]

對于項目方未如實披露信息,甚至做出虛假宣傳,誘使投資人出現認識錯誤的在后行為而言,由于項目方的目的在于令投資人向其支付虛擬貨幣,處分財產性利益,颯姐團隊認為,該等行為已構成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規定的詐騙罪,項目方須為此承擔最高可至無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有的朋友可能會疑惑,虛擬貨幣在我國法律地位模糊,處于灰色地帶,詐騙虛擬貨幣為何會構成犯罪?對此,一方面需要明確的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比特幣屬于“特定的虛擬商品”。詐騙比特幣或類似的虛擬貨幣都屬于讓受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不會影響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另一方面,物的合法與否通常不會影響侵財類型的犯罪成立,以盜竊罪為例,第三人竊取贓物或穢物品的行為同樣符合盜竊罪的部分犯罪構成。也有的朋友會認為,幣圈虛擬幣價格因各類因素虛高已成常態,項目方的添油加醋與投資者入坑不存在必然關聯,何嘗不可?誠然,在幣圈投資者魚龍混雜的當下,基于投機訴求抬高新幣價格的行為已成司空見慣,在大環境下盲目跟風的投機主義者們似乎忽略了虛擬貨幣的價值基石。但站在法律人的視角,颯姐團隊認為,對于各類基于區塊鏈算法的虛擬貨幣,其幣值的高低仍應取決于它們背后的應用價值,投資人在投資時所考慮的理應是這一點。因此,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同樣會推定,項目方偽造應用場景的行為足以干擾多數幣圈投資行為,使得投資人陷入認識錯誤。寫在最后

聲音 | 肖颯: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專欄文章《數字貨幣“中國隊”,將如何改變未來?》。肖颯在文章中稱:我國數字貨幣如果采取傳統區塊鏈單一架構,可以想象是無法滿足“零售級”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們發現DC\\EP采取的是雙層運營體系:央行不直接向社會公眾發放數字貨幣,而是由央行把數字貨幣兌付給各個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法運營結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社會公眾供其使用。由此,我們可以判斷一個商業機會,未來各大商業銀行必然將爭奪“數字貨幣二次發行權”,為此他們會采購金融科技服務、網絡安全服務、存儲性能提升技術,還會豁出去進行賣力“銷售”以搶占數字貨幣零售高地。肖颯在文章最后還表示:相信未來數字法幣將會被大力推薦給公眾,相信這是大勢所趨,誰也不能螳臂當車。但是,我們建議慎重加載智能合約,尤其是當下,錢就是錢,別把錢弄成不實實在在錨定某種確定價值的東西。一旦數字法幣成了有價債券,成了不是錢的普通債權憑證,就沒有人信它了。屆時,我們可以預見黃金的價格又要瘋長,因此,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對于陌生領域的判斷,人們總是能夠保持懷疑的態度。但建立在一知半解領域之上的判斷卻容易滋生盲目的自信,從而觸及法律的紅線。區塊鏈虛擬幣的發行本與犯罪無關,但為維持項目運轉而捏造、虛構事實之行為卻會使得項目性質轉換,涉嫌詐騙犯罪,還請慎重,三思行事。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聲音 | 肖颯:發改委發文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據星球日報消息,對于國家發改委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發改委此舉的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讓廣大從業人員和參與者了解“虛擬幣”挖礦行為并非我國政府所鼓勵的行為,而是被“淘汰”的產能。鑒于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 ICO 及變相 ICO 的態度是“非法公開募集資金”,可以判斷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法律并不會給予發行、買賣數字貨幣以“合法身份”,反而會更堅定地認為是非法行為。[2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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