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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鄧建鵬: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意義與法治思考_區塊鏈證據保全怎么操作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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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主旨與當前的意義

在2021年9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十一個部門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要求推進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通知》認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一方面,其大量消耗能源,碳排放量大,對社會貢獻與價值有限;另一方面,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對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會議提出堅決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因此,這次《通知》的發布,意謂著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具體明確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會議精神,依規行政,進一步推動各地方政府具體落實國家政策。

在具體舉措方面,《通知》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要求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在過去幾年,比特幣價格飛漲,受其“財富效應”的巨大吸引,比特幣“挖礦”成為一些資本競相追逐的產業,一些相關企業以大數據中心、云計算或區塊鏈等高新技術旗號,一些地方政府積極招商引資,對這些“挖礦”企業給予稅收或電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但是,“挖礦”產業一哄而上,產生很多問題。中國大陸地區比特幣算力曾長期占據全球算力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大量民間資本先后角逐這一行業,擠占了這些資本原可服務于實體經濟或其它數字經濟的機會成本;一些地方因此火電能耗巨大,或者本用于實體企業的部分水電被“挖礦”企業消耗,并造成國家碳減排的壓力;“挖礦”產業無止盡的狀大,比特幣系統算力的增強,帶動更多中國“散戶”加入“炒幣”大軍,存在金融風險漫延的可能。綜上,當前整治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按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國家目標,防止更多民間資本甚至上市公司跟風進入“挖礦”行業,鼓勵資本更多地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防范個人“炒幣”金融風險擴大,將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北大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鄧建鵬:重塑監管思維 讓法治成為提升中國DEFI項目競爭力的基石:4月11日消息,由起源時代主辦的全球區塊鏈應用高峰論壇暨2021行業成果匯報會于4月11日在湖南長沙盛大舉行。

會上,北大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互聯網創新研究院副院長鄧建鵬教授在分享《區塊鏈金融監管與合規思考》演講時表示,DEFI作為無準入門檻、無身份識別、透明公開、去中心化的金融服務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與此同時,DEFI當前在金融相關領域風險非常集中,固有法律存在一些漏洞,現有監管政策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因此,監管機構應在法治精神指引下,重塑監管思維,推動DEFI的監管法治化、立法法治化與風險處置程序的法治化;在具體實踐路徑上,推動對國際成熟經驗之借鑒,讓法治成為提升中國DEFI項目競爭力的基石。

在嘉賓分享環節,創鏈科技總經理閆思在《國際DEFI行業發展與未來》主題分享中談到,目前去中心化金融用戶數量只占到整個加密行業用戶非常小的一部分,其價值依然身處洼地。隨著整個行業風向的轉變,以及全球通脹預期和收益不斷走低的傳統金融產品的助推,也會促使更多主流用戶選擇DEFI,繼而讓整個市場迎來一個全新的未來。[2021/4/11 20:08:32]

不過,以往的整治活動存在“運動式”執法色彩。在推進國家政策與產業目標實現的同時,應盡最大可能避免“運動式”執法、產業政策大起大落對社會經濟的負面沖擊,使行政監管執法嚴格符合黨中央十八大以來一貫倡導的“全面依法治國”精神。《通知》特別提及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肅查處整治各地違規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要積極作為、穩妥推進,既實現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穩定。在整治活動中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是該《通知》的一大亮點,應引起地方政府落實政策時高度重視。為此,筆者提兩點思考建議。

聲音 | 鄧建鵬:用區塊鏈來治理區塊鏈,積極推動區塊鏈行業自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表示,引導區塊鏈安全有序發展,首先就要制定標準,界定什么樣的區塊鏈是合規的。另外,積極推進法律代碼化,“區塊鏈本身就是一些代碼,在代碼研發、編制的時候,有關部門可以出臺一些指引,要求在編制代碼時適當地把一些法律的要件或者一些要素編到代碼里面去,實現法律代碼化,以鏈制鏈,用區塊鏈來治理區塊鏈,這樣就不需要執法人員去額外地監管區塊鏈”。此外,鄧建鵬還認為,要積極推動區塊鏈行業的自治,讓行業協會來制定治理章程,在治理章程的基礎上,再考慮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法制日報)[2019/11/11]

二、“整治”活動的兩點法治思考

首先,“整治”活動應與法治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此前個別地方政府為消耗本地多余的電能或廢棄的水電,推動本地經濟發展,增加就業崗位,曾以招商引資形式吸引一些“挖礦”企業前來投資設廠。個別企業投資規模巨大,在《通知》出臺前即與個別當地政府訂立具備合法形式的契約,約定地方政府所給予的優惠政策和相應期限。當前,《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一切財稅支持,對地方政府已經給予稅費、房租、水電費等優惠政策的存量項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這意味著國家政策與個別地方政府此前同某些“挖礦”企業的約定將出現巨大背離,新的產業政策將給相關企業可能造成巨額損失。古人云:“法無信不立。”孔子指出:“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篤敬,雖州里,行乎哉?”根據公平、誠信的法治內在精神,地方政府在責令“挖礦”企業有序退出,停止繼續給予相應優惠措施的同時,為防止“一刀切”式的落實政策,損害原本屬于合法經營的企業的利益,損害地方政府營商信譽環境,是否應給予相關企業適當補償,并給相關企業較為寬松的退出時間表,筆者認為可以考慮。

聲音 | 鄧建鵬:區塊鏈監管立法,不妨“以鏈治鏈”:11月1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鄧建鵬在新京報刊文《區塊鏈監管立法,不妨“以鏈治鏈”》。文章表示,金融領域是區塊鏈應用的一個重要區域。當前,虛擬貨幣的法律定位模糊,負面影響了監管政策。政府將區塊鏈技術作為監管技術,對監管機構及整個社會都有好處──降低合規和執法成本,法律自動執行,減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確定性。如果這些系統獲得主流應用和政府支持,將促成建立一個新的監管框架。在簡單的禁令式監管之外,這一思路為中國提供了極為有益的啟示。政府在把握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與風險控制平衡點的前提下,監管思維應及時跟進,推動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風險防范長效監管機制和國際經驗考慮,中國應盡快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謹慎監管。[2019/11/1]

其次,國家后續政策的出臺應以此為契機,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與可預期性,減少政策對經濟的過度沖擊,增強企業家和投資者對產業政策的可預測性,減少社會成本的無謂損耗。在過去,一些行業經常性地陷入“治亂循環”的怪圈,“放-管-抓”式的產業政策高度波動,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與近年國務院出臺的《優化營環境條例》的基本精神存在出入。具體而言,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辦工作領導小組于2018年1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引導轄內企業有序退出“挖礦”業務。隨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 年本)征求意見稿》將“挖礦”行業列為淘汰產業,各地方政府據之開始清除“礦場”。

聲音 | 鄧建鵬:FATF指引是對“虛擬資產”的明確判定 中國監管當局應參考其財產性質的認定:就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的新指南中央財經大學法學教授鄧建鵬談到以下四點:

1. 這一指導性文件的發布說明在全球范圍內,越來越傾向于把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看作是有典型金融屬性的虛擬資產,認為其在恐怖主義融資和洗錢方面有相應應用,未來甚至可能擴大;

2. 這份文件以及國際范圍內的明確認定,對中國監管當局提供了很強的建議:承認它具有典型的金融屬性和金融風險,以及未來在相應立法和司法解釋中,正面承認它具有典型的財產性質。以此為基礎,在立法和司法解釋里面,應該考慮承認,在實踐中它部分具有私人貨幣、或近似國外貨幣的實質與功能。

3. 基于上述的認可或者承認,國內立法和司法解釋應及時回應,考慮做出相應修訂,一是在反恐融資和反洗錢方面將虛擬貨幣納入其中,同時對虛擬資產合法持有人的正當權益,在法律和司法上給予明確保護。

4. 這個指導性文件對于虛擬資產的正常發展和健康使用有積極作用,為各國的立法提供指南,為各國如何有效打擊相關的違法犯罪提供參考建議。[2019/6/22]

但是,在2019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正式頒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 年本)》,將此前征求意見稿中屬于淘汰產業的“虛擬貨幣挖礦”刪除。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是引導投資方向、政府管理投資項目,制定實施財稅、信貸、土地、進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組成。不屬于以上三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不列入《目錄》。在民商事領域中,法治精神貫徹“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在沒有國家法規范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意味著2020年元旦起“挖礦”行業屬于國家允許類的產業。受此產業政策調整及比特幣價格上漲等因素影響,2020年起中國大陸進入“挖礦”行業的民間資本繼續增加。此次《通知》再度提出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有關規定禁止投資。這表明國家產業政策短期內調整太大。產業政策過度跳躍,將影響從業者對市場前景的穩定預期,沖擊行業的有序發展。政策波動巨大,投資者和經營者在從事市場決策時,難以預測未來該行業是不是可以干,難以判定市場的發展趨勢和政策走向。

聲音 | 中央財大鄧建鵬:挖礦有效利用本可能被浪費的能源 因此有益于當地經濟增長:據證券日報消息,日前,國家發改委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生產過程)”列為淘汰類產業。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區塊鏈法律監管資深研究專家鄧建鵬表示,國家計劃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此意見稿,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生產過程)一項未列明淘汰計劃或淘汰期限,若將來生效,應屬國家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條目。” 針對“挖礦”是否應直接被淘汰,鄧建鵬表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挖礦”活動,由于存在潛在風險,應及時淘汰,并嚴厲打擊“礦場主”的違法行為。此種“礦場”根據法律本來就應取締,無可厚非。 鄧建鵬稱,對于確屬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挖礦”活動,則應及時淘汰。但對于“礦場”分布在國內電力資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如水電、風電等)豐富但幾乎無法輸出的貧困地區,此活動有效利用本可能被浪費的能源,因此有益于當地經濟增長。[2019/4/12]

針對上述問題,理應從法治思維給予規范。2019 年 2 月 25 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議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在經濟領域嚴格執行法治精神,賦予相關企業行業發展的確定性和市場的可預期性,根據事先經由合法程序通過的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嚴格保障具體相關企業和公民的財產安全、交易安全及和其它相關的各種合法權益。

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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