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周,司法機關出臺了兩個與區塊鏈、數字貨幣有所關聯的司法解釋,分別是6月16日出臺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和6月22日出臺的三機關《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這兩份文件看似“平平無奇”,區塊鏈、數字貨幣也不是其內容的主角,但其可能將對涉幣犯罪的司法實踐產生深遠影響。一言蔽之,在兩份司法解釋出臺后,刑事辦案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犯罪的打擊有了比過去更明確的“實體法+程序法”依據,兩條腿走路,進而可對涉幣犯罪發起更高效和準確的打擊。以下試結合該兩份文件,對近期數字貨幣相關法律文件作出分析與梳理。
一、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過去
一直以來,雖然我們不乏在官方政策性文件中看到“區塊鏈”、“數字貨幣”等字眼,但是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性文件,特別是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法律、行政法規是刑法意義上的國家規定,司法解釋則是對法律的解釋,為司法實踐中極重要的判決依據),我們鮮少看到官方“指名道姓”地要對區塊鏈、數字貨幣(或稱虛擬貨幣)加以規范。2010年的《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最早出現“虛擬貨幣”字眼的法律文件之一,但彼時的虛擬貨幣顯然與此時不同,當年的“虛擬貨幣”只被認為是輔助網絡賭博的游戲幣而已。
伊斯蘭學者稱數字貨幣不是“虛構貨幣”:金色財經報道,一份報告稱,伊斯蘭學者或穆夫提 (Irshad Ahmad Ijaz) 最近認為數字貨幣不是所謂的虛擬貨幣。然而,他建議只有在滿足某些條件后才能證明這種貨幣是合理的。根據學術界發表的一份報告,Ijaz 在由卡拉奇大學和 Al-Asr 基金會組織的巴基斯坦加密貨幣研討會上發表講話時還敦促巴基斯坦政府發揮作用,確保消除了圍繞使用密碼的混淆。同時,該報告還引用了另一位學者 Ishaq Alam 的話,他建議伊斯蘭學者需要了解世界正在進入數字時代,需要新解決方案的新問題將會出現。根據 Alam 的說法,理解這一點使學者能夠向數字貨幣的用戶發布適當的指導。(news.bitcoin)[2022/3/2 13:31:04]
因此,長期以來辦案機關只能套用傳統犯罪的相關法律文件、法律觀點對涉區塊鏈、數字貨幣犯罪作出解釋和判斷。盡管幣圈人對《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文件耳熟能詳,但其歸根結底只是部門規章,一直以來對其就有著效力層級不足、不能充分指導司法實踐的詬病。可以說,數字貨幣相關民事、刑事判決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定不一的情況,與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虛擬貨幣)的規范缺位有著直接關系。
聲音 | 肖磊:央行數字貨幣需要用足夠應用場景,以及實在資產背書:財經評論員肖磊今日發文闡述央行數字貨幣相關內容,他指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實際上是一個更加中心化和更利于貨幣政策有效實施的貨幣形態,按照他的思考,未來人類貨幣市場整體的利率持續降低直到負利率是個大趨勢,央行數字貨幣的推行,實際上更容易推行超低利率,以及達到負利率,這對于國家調節經濟可能有一定幫助,但對于普通儲戶來說,法幣的信用度可能會進一步降低。同時,他表示,從戰略上,要建立適合國際化的數字貨幣,中國特色的數字貨幣,絕對不能簡單的是一種技術性的升級,把法幣數字化的過程,而是需要有至少三個特點:第一個是要有國際貨幣屬性,類似于人民幣目前的離岸市場等,可以選擇直接在海外發行;第二個是要有足夠的應用場景,至少可以借助中國互聯網巨頭,或其他金融商業網絡來落地;第三個是要有實實在在的資產背書,比如黃金。[2019/7/9]
二、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現在
聲音 | 數字貨幣的泡沫被刺破將引導區塊鏈回歸理性:據市場公開數據顯示,自2017年12月17日創下歷史峰值以來,比特幣市場價格在一年多時間里已累計下挫逾80%。分析人士指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危機是各方一致認同的這本身就不是一個價值投資市場,更多的是投機。業內人士稱,此次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泡沫被刺破,幣圈熱度減退,也將引導區塊鏈回歸理性。[2018/12/26]
自2020年底以來,權威的法律文件開始不再對“區塊鏈”、“數字貨幣”諱莫如深。區塊鏈、數字貨幣(虛擬貨幣)開始以越來越高的頻率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上亮相。這種亮相的趨勢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層面:在實體法層面,一些數字貨幣相關行為逐步被明確涉嫌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在程序法層面,法院承認以區塊鏈形式存在的證據的證據能力(作為一種電子數據),甚至在證明力上推定其“上鏈后未經篡改”。具體而言:
聲音 | 獵豹全球智庫副院長周婷:數字貨幣領域中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據慧聰通信報道,在2018ECIFestival國際數字商業創新節上,獵豹全球智庫副院長周婷圍繞區塊鏈技術以及應用展開了探討。周婷表示:“第一,數字貨幣領域中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第二,效能亟待提高,能否支持大范圍、商業化應用,有待實踐證明。第三,安全性問題尚未解決,2.0時代是智能合約的時代,但智能合約漏洞以及共識機制被攻擊的漏洞依舊包括區塊鏈合約漏洞、公鏈漏洞的檢測等。”[2018/11/30]
(一)實體法層面
2020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法》(法律的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率先在第2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如颯姐團隊過去的分析,該條文若在終稿中保留并最終生效后,挖礦作為一種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盡管嚴格來說挖礦的幣是獎勵來的,但終究付出了電力等“制作成本”)將被明確為是行政違法,相關平臺可能被認定為是非法經營。
護照資本創始人開始關注數字貨幣領域投資機會: 據外媒報道,護照資本(Passport Capital)創始人John Burbank已開始關注數字貨幣領域的投資機會,并開始運營其“特殊機會基金”(Special Opportunities Fund)。他表示,區塊鏈技術將推動世界上各個宏觀部門的快速變化。[2018/4/15]
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行政法規)公布,并在第19條明確以虛擬貨幣名義吸收資金的可以構成非法集資行為。盡管此時距離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部門規章)的出臺已有近三年半的時間。
2021年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檢、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司法解釋),其中第10條明確,虛擬貨幣經銷商在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第11條明確,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虛擬貨幣轉換財物予以轉賬、套現、取現,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應當說,本次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相關犯罪行為的打擊還不是特別嚴厲的。第一,本次司法解釋是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線,數字貨幣相關行為只是作為幫助行為而被打擊,即對于幫助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于幫助犯罪所得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第二,對相關犯罪的處置有一些門檻,如以幫信罪論處的,設置了機關明確告知的前置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的,則設置了轉換套現數字貨幣“明顯異于市場價格”的條件。第三,總體明確打擊的數字貨幣相關行為數量較少,且是之前就一直有打擊的數字貨幣幫信類犯罪和洗錢類犯罪,颯姐團隊此前也多次就相關罪名進行過分析。
(二)程序法(證據法)層面
2021年0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出臺,其在第16條到第19條對區塊鏈存證的司法認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特別是第16條規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數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并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上鏈后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實,早在2018年,最高法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在第11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兩種規定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法院的范圍被擴充了,不再僅限于互聯網法院,而是推廣到所有法院。第二,正式確立了區塊鏈形式的證據(電子數據)在證據真實性上的推定規則。在2018年的規定下,即使當事人或辦案機關提出電子數據是以區塊鏈形式收集、固定的,仍要承擔對證據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實踐中法院要認可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也不免要經過一番論證。而在2021年的新規定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電子證據上鏈后未經篡改,反過來要由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
更進一步地說,在很多涉區塊鏈糾紛、涉區塊鏈犯罪中,要用以定案的電子數據本身就是在鏈上產生的,例如智能犯罪合約,例如幣以及幣的流轉,對于該部分證據,該條款也一并推定了其真實性,且這類證據事實上沒有一個所謂的“上鏈”過程,因此要找到相反證據予以推翻非常困難。
在中國證據法的語境下,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往往拆分為對證據合法性(證據具備法庭準入資格)、真實性(證據未經篡改)和關聯性(證據與案件有關聯)的判斷。如此,該條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區塊鏈證據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承認其合法性;對區塊鏈證據在鏈上的真實性予以推定;至于剩下的關聯性要件,則要到個案中具體判斷。
三、寫在最后: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未來?
2021年應當是區塊鏈、數字貨幣廣泛亮相于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層級較高法律文件的元年。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證據、糾紛、犯罪判定不一的情況或將逐步成為歷史。同時,具體法律文件、法律條款的陸續出臺還體現了司法機關打擊相關犯罪的決心。區塊鏈行業從業者應當未雨綢繆,注重對自身刑事風險、合規體系的分析,必要時向專業律師團隊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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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3年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可知,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上否認了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將虛擬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但對于虛擬貨幣由誰監管,監管規則是什么,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
1900/1/1 0:00:00比特幣又經歷了一次下跌,這支按市值計算第一的加密貨幣失去了在35,000美元以上的支持位,目前還努力維持在中部區間。在撰寫本文時,比特幣的價格為36,120美元,全線虧損.
1900/1/1 0:00:00作者:Mason Nystrom, Senior Research Analyst at Messari譯者:lester@oct.network一句話——它是互聯網的下一個時代.
1900/1/1 0:00:006月17日,一個被稱為Iron Finance的部分抵押品穩定幣項目牽動著無數人的注意力。在昨天,這個項目憑借24億美元的TVL登頂Polygon鎖倉榜第二位,超過SushiSwap,直逼Aav.
1900/1/1 0:00:00一排排比特幣礦機釋放的熒光熄滅,6月19日晚,四川境內的比特幣礦工關機視頻在幣圈人的社交網絡中流傳,借著「Bye」的背景配樂訴說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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