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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鏈: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_區塊鏈技術不包括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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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4月起,被告人余某非法獲取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并向被告人李某購買手機號碼、驗證碼,冒用客戶名義,在該保險公司對外的客戶倶樂部平臺網站上注冊,并將注冊賬戶內的A積分兌換為XX鋼镚至其本人的平臺賬戶。后為獲取更多非法收益,決定由被告人余某提供客戶信息,李某等進行注冊、兌換操作,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同年4月底至6月初期間,被告人李某伙同管某、李某,招募被告人常某、夏某,共同使用余某非法提供的客戶信息,按照前述方式,注冊并大量兌換XX鋼镚至余某、李某控制的平臺賬戶。上述行為造成該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30余萬元。[案件編號:(2019)滬0104刑初1380號)]

紙貴科技聯合創始人兼VP宣松濤:目前聯盟鏈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金色財經報道,6月23日,紙貴科技聯合創始人兼VP宣松濤做客金色財經舉辦的“聯盟鏈-創新場景應用的偶然與必然”為主題的金色沙龍第64期活動。宣松濤表示聯盟鏈在各大產業應用的案例中,很少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核心原因還是因為目前聯盟鏈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不像公有鏈的激勵方式可以讓所有參與者都能積極得為生態做出貢獻,目前聯盟鏈的激勵主要來自聯盟成員自身,更加像是一種積分,在進行激勵時缺乏共識機制和增量價值,導致大部分參與方并不積極。目前聯盟鏈行業還是由無數個鏈與鏈的孤島所組成的,大量的數據和資產由于技術和商業模式的限制,還沒有形成交匯,因而限制了聯盟鏈發揮作用的空間。對于聯盟鏈企業來說,最大的挑戰是如何找到有價值的商業模式,并且在價值互聯網誕生前找到持續生存下去的路徑和方法。[2021/6/23 0:00:06]

辯護觀點

邳州農商銀行“邳州銀企數字生態聯盟鏈平臺”正式發布:7月16號,邳州農商銀行“邳州銀企數字生態聯盟鏈平臺”正式發布,標志著邳州農商銀行聯手中證瑞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響應國家“新基建”號召,利用區塊鏈、大數據AI等前沿技術進行全生態數字銀行轉型正式啟動,助推邳州數字經濟新基建發展。據悉,該平臺是邳州農商銀行在全省農商行系統中第一個自主研發、自主創新的區塊鏈平臺,是基于區塊鏈、大數據、人臉識別等技術應用的數字生態聯盟鏈基礎服務平臺。本次上線的“區塊鏈對賬應用服務”可以使企業對賬人員利用云上小程序實現實時對賬、明細核對以及差錯處理,解決了傳統對賬流程繁瑣、不及時等問題,提高對賬效率、降低對賬成本。(中證科技)[2020/7/17]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而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動態 | 首個保險行業級區塊鏈平臺“聯盟鏈”正式建成:金色財經報道,近期,首個保險行業級區塊鏈平臺——“中國銀保信行業信息聯盟鏈”(以下簡稱“聯盟鏈”)正式建成。該“聯盟鏈”主要依托以HyperLedger的Fabric為基礎的區塊鏈技術,在聯盟成員中采用共享賬本的分布式存儲方式。利用基于“聯盟鏈”的區塊鏈技術難以篡改、信息分布存儲等特點,打造行業互信聯盟,防止保單信息單方面篡改,增強了保單的互認公信力。

為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落地,中國銀保信將“聯盟鏈”運用于人身險電子保單托管平臺中,為行業和消費者提供了可靠互信的電子保單存證服務。同時,依托電子保單托管平臺等應用場景,通過業務設計、流程控制和技術驗證,要求相關保險公司加入區塊鏈技術所打造的“聯盟鏈”,在“聯盟鏈”中完成保單備案驗證和托管。據統計,截至2019年9月底,中國銀保信已與多家保險公司開展電子保單托管合作,累計托管電子保單400多萬份,今年以來月均新增托管超過30萬份。目前,還有數家保險公司正在聯調測試,準備加入“聯盟鏈”。( 中國銀保信官方)[2019/11/4]

理由是:虛擬財產不屬于財物,其法律屬性是計算機系統數據,根據《人民司法》關于竊取游戲幣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研究與指導》中的意見,虛擬貨幣的價格本身是發行商自行確定的,不是根據市場規則交易形成的,所以是不能自由流通交易的,也就不具有財物的交換屬性,不屬于財物的范圍,不能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動態|ChainUP Cloud提供公鏈聯盟鏈BaaS解決方案:據官方了解,ChainUP Cloud公鏈聯盟鏈BaaS解決方案,為企業更快落地區塊鏈提供安全、穩定、可靠的區塊鏈云服務。該解決方案基于區塊鏈產品模板,一鍵發鏈創建企業自有區塊鏈網絡,全托管運行,免去企業自主運維;同時提供應用層API和多語言SDK,方便和企業現有業務接入。ChainUP Cloud公鏈聯盟鏈可應用場景涉及金融、征信、物流、能源、投資管理、醫療、文娛、安全存儲等多行業。詳情見原文鏈接。[2018/12/5]

法院意見

法院認為,A積分可以直接兌換成XX鋼镚,而XX鋼镚可以按照與人民幣1:1的比率用于B商城自營產品,且兌換的XX鋼镚永久有效。因此,某保險公司積分雖然以電子數據形式呈現,但被告人通過A積分可以即時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財產利益,因此A積分是虛擬財產。對于既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也是財物的虛擬財產,不能以計算機犯罪屬于特別規定為由以計算機犯罪論處。消費積分在法律屬性上是財產性利益,屬于財物范疇,可以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因此本案不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而應考慮認定為侵財型犯罪。

法院判決

被告人余某、李某、管某、李某、常某、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非法獲取的某保險公司客戶信息及購買的手機號碼、驗證碼,冒用客戶名義注冊會員獲取A積分,并進行非法兌換活動,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

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在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消費積分的本質為財產性利益,屬于財物的范疇,認為對于被告人的行為應當按照侵犯財產型犯罪進行處理。而目前,各個商家基于區塊鏈的優勢,陸續發展出聯盟鏈積分,積分就是積分鏈上的通證,并且可以在不同的商家之間進行兌換,用以享受不同機構的產品和服務。那么,此種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呢?

筆者認為,此種聯盟鏈積分與之前的消費積分應當做相同的認定。聯盟鏈積分與一般意義上的積分的差異在于技術的不同,效果是相同的,并且聯盟鏈積分相比于此前的消費積分更有優勢。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分布式賬本、去中心化、難以篡改等特點,可以更好的保護用戶的利益,避免出現用戶積分被盜刷的現象。

根據張明楷老師的觀點,作為財產罪對象的財物包括狹義的財物(有體物和無體物)與財產性利益。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的財物,必須具有以下三個特征(否則,要么他人不可能侵犯,要么不值得刑法保護):

第一,具有管理可能性。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就不能認定被害人對某財物具有占有權或者所有權,也不能認定其喪失了某種財物。對于聯盟鏈積分而言,積分被保存在用戶的個人賬戶之中,處于其管理支配之下,被用戶所占有,可供用戶隨意支配,具有管理控制可能性。

第二,具有轉移可能性。相對行為人而言,如果行為人不可能轉移被害人管理的財物,就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財物。是否具有轉移可能性,要以同時代的科學技術水平與能力為標準進行判斷。聯盟鏈積分依托相應的加密技術,存在實現在不同的商家之間進行流轉的意向,具有兌換的特性。雖然聯盟鏈積分是位于積分鏈上的通證,難以篡改,但是依然存在被他人所轉移竊取的可能性。犯罪人會想方設法的拿走你口袋里的錢,在司法實踐中,早已出現了轉移虛擬財產的案例,例如竊取賬戶密碼后進行轉移等。

第三,具有價值性。消費者根據積分規則消費后,將獲得相應的積分,而積分可以換取折扣、贈送商品的獎勵服務,使得消費者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收益。雖然聯盟鏈積分的載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是并不妨礙其價值性,準確的說,聯盟鏈積分屬于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形式存在的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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