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機是用于產出比特幣的電腦,大多通過燒顯卡的方式投入算力,進行工作,耗電量極大。因此特性,我國的四川、新疆等電力較為便宜的地區成為了境內外主體礦機托管的首選。但也由于寄存人鞭長莫及、虛擬貨幣定性模糊等諸多因素,近年礦機失竊、丟失等情形頻發,如何通過國內法律實現救濟成為礦圈關注的焦點。
今日,颯姐團隊希望借用一則公開案例釋明礦機丟失的民事救濟途徑,并總結其經驗作出適當的拓展分析,提示礦機托管時的法律要點。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向案外人深圳某公司購買比特幣礦機520臺,共支出貨款2117000元。為保證此批礦機能夠正常運行挖掘比特幣,原告陳某遂聯系被告某公司商議托管服務事宜。
雙方于2018年簽訂《礦機服務合同》,主要約定如下:“1、甲方將其所擁有的礦機置于乙方運營環境,乙方為甲方的礦機提供托管及保管服務,礦機托管地位于新疆石河子,數量500臺;2、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時間為24個月;3、乙方為甲方的礦機提供運行場所、電力能源供應、電力設備配套、寬帶網絡配套、安全監控……等服務;4、乙方應保證甲方托管的礦機在托管期間的安全,保證不丟失、不被損壞。如果甲方礦機出現丟失、人為損壞或者監管部門搜查的情況,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及賠償甲方損失;5、乙方賬戶名稱:……6、電費:甲方托管設備按每度電0.36元交納電費即可,每天每臺礦機耗電35度,另礦機每臺每月30元管理費,甲方礦機首次進入礦場后先交費后使用,甲方按約支付電費,每月15號前提前支付使用電費;7、托管服務費用: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免費托管服務,但乙方不因此免除本合同約定的托管義務,若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托管義務,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擔相應責任;8、如甲方在托管期間中止委托,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電費押金作為礦產機位空置費用補償給乙方,結清所有費用后,甲方不構成對乙方的違約。”合同亦對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作出約定。
Aptos基金會將于6月在阿姆斯特丹舉辦Aptos Hack Holland,現已開放申請:5月24日消息,Aptos 基金會宣布將于 6 月 5 日至 7 日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舉辦 Aptos Hack Holland,現已開放申請。此次黑客松的五大賽道為 NFT、社交和游戲;DeFi 和支付;基礎設施、工具和公共產品;Move 創新產品;人工智能 (AI)。每個賽道的獎項設置為一等獎 3 萬美元,二等獎 2 萬美元,三等獎 1 萬美元,獎金將以美元和 APT 的形式提供。[2023/5/24 15:22:46]
原告陳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共向被告某公司支付電費及管理費共計1130969.5元。
2019年2月原告陳某無法聯系到被告負責人,遂托人去實地勘察礦機,發現礦機已被轉移,同年3月原告欲取回該批礦機,被告某公司為協助原告陳某取回礦機特向原告出具《證明》,主要內容如下:“本公司將陳某520臺礦機托管于新疆某地內運營。現陳某需將以上礦機取回,并證明該礦廠里520臺比特幣礦機系陳某本人商品。”
韓國Kolon集團將與幣安成立合資公司,與當局合作建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金色財經報道,韓國Kolon集團名譽會長李雄烈推動,與幣安成立合資公司,與韓國政府和金融當局合作,建立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果李氏會長推動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獲準成立,韓國國內虛擬資產交易市場的認知可能會發生變化,預計它可以成為Upbit的競爭對手。(韓國經濟日報)[2023/2/28 12:33:34]
現原告陳某所有的礦機不知去向,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賠償損失,賠償金額等同于礦機購入貨款,并要求被告股東為此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如下:
一、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
二、被告股東是否應當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美國南卡羅來納州卡托巴數字經濟區通過數字資產規則:金色財經報道,位于南卡羅來納州羅克希爾的卡托巴印第安民族支持的數字經濟區已經通過了一系列旨在為數字資產創造“法律清晰度”的法規。
根據周三的公告,該框架將數字資產從加密貨幣到NFT定義為無形財產或沒有物理存在的個人財產。
公告稱,卡托巴數字經濟區(CDEZ)成立于2022 年 2 月,是由卡托巴國家建立和支持的主權監管區。據其網站稱,新規定于 2022 年 7 月 6 日由作為卡托巴國家政府的一個部門的 CDEZ區管理局通過。經濟區計劃允許數字資產公司根據其法律遠程合并。CDEZ 發言人稱,規則現已生效,這項政策將成為加密和Web3公司全面而清晰的監管框架的基礎。[2022/7/14 2:11:35]
判決結果
FIBA提問:15個比特幣你如何選球員?郭艾倫周琦上榜:金色財經報道,國際籃球聯合會(FIBA)亞洲杯官方更新社媒,拋出了“用15個比特幣組建陣容”的話題。“你會用哪些亞洲球星來組建你的最佳陣容?”FIBA亞洲杯官方社媒寫道。其中,郭艾倫出現在了得分后衛的位置上,需要用最多的5個比特幣來選擇。出現在中鋒位置上的周琦,需要用2個比特幣選擇,而在中鋒位置上,比特幣最高的是哈達迪。[2022/6/28 1:35:49]
在鄂0111民初3929號民事判決書中,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分析
颯姐團隊認為,本案典型意義在于為托管礦機挖礦的行為予以正名,認定了礦機托管合同的法律效力,為類案提供判決思路,亦為行業提供救濟途徑。
近24小時內有1,360.45枚BTC流出交易所錢包:金色財經消息,據coinglass數據顯示,近24小時內有1,360.45枚BTC流出交易所錢包,近7天有5,855.72枚BTC流入交易所錢包,近30天有85,646.45枚BTC流出交易所錢包。截至發稿時,交易所合計錢包余額為2,221,453.21枚BTC。[2022/6/26 1:32:06]
具體來說,因比特幣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后在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其預設功能為:全球化流通的數字貨幣。比特幣的物理形態為:成串復雜數字代碼,而案涉保管合同的標的物比特幣挖礦機是專門用于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比特幣挖礦機雖系新興產品,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挖礦機的買賣或者托管。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印發的《通知》僅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且明確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商品并倡導社會公眾理性投資;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也僅進一步禁止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在市場流通使用,未限制比特幣或比特幣挖礦機作為商品生產、持有及合法流轉,且比特幣挖礦機其本身具有財產屬性。
基于此,原被告簽訂的《礦機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原告有權據此主張合同約定的權利,要求被告公司賠償損失。
至于被告股東是否應當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取決于其認繳注冊資本是否實際繳納。本案中原告能夠提供被告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從而證明被告股東未實繳出資,法院據此判令被告股東承擔責任,并無不妥。
延伸拓展
由于算力使用對礦機的損耗較大,通常來說,礦機的使用壽命很短。因此,在托管礦機失竊時,寄存人通常不會主張返還原物,而是希望保管人賠償礦機的購入損失,本案原告采取的正是這一訴訟思路。
在本案之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礦機丟失的過程中,礦機的實際占有人通常會將挖礦收益轉入自己的錢包。如有跡可循,颯姐團隊認為,寄存人可就這一部分收益一并主張返還,返還標的為期間礦機產出的比特幣或與之價值相當的法幣。
法律建議
結合颯姐團隊的辦案經驗與本案的判決傾向,我們總結托管礦機的若干法律建議供大家參考:
1.由于礦機托管協議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颯姐團隊建議希望購入礦機在國內礦場托管的朋友與受托一方簽訂完善的保管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2.考慮到委托費用的部分支付不以受托事項的完成為必要條件,且受托人的注意義務較低,我們建議盡量不要簽訂委托合同;
3.留存購買礦機的合同、付款憑證、發票等能夠反映“損失”的客觀證據,以此作為礦機丟失的索賠標準;
4.索取保管人的國內身份信息,確保追責時有明確的對象;
5.提前記錄每一臺礦機的編號,附于合同之中,一來便于定期核查托管礦機的挖礦收益,二來在追回丟失礦機后便于統計與主張挖礦損失。
寫在最后
如前述案例提及的,以保管合同糾紛的案由訴至法院是礦機丟失后較為可行的民事法律救濟途徑。在具體情形中,同時以侵占罪、詐騙罪、盜竊罪等罪名進行刑事報案亦無不可。在此需要重申,我國僅是不承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地位與關聯融資的合法性,并非否定與虛擬貨幣掛鉤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無論是比特幣還是礦機,均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法律應當保護也能夠保護。
2月18日,MixMarvel接受韓國第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Bithumb邀請,參與其7周年慶典活動,當日交易量登上Bithumb交易排行榜第一,交易量超過BTC,截至活動結束.
1900/1/1 0:00:00日內復盤: 加密貨幣市場經歷兩日悲壯的暴跌行情后,日內行情整體走勢傾向震蕩調整。BTC行情連續兩天超13%的跌幅行情后,早間在突破低位震蕩區間形成W底反彈,隨后便再次形成新的震蕩局勢.
1900/1/1 0:00:00我是左眼跳,之前給大家介紹了Orbits羊毛零擼方法,然而大家在操作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加上項目方的測試要求本身也發生了變化,尤其是0池已經沒有獎勵了.
1900/1/1 0:00:00比特幣價格從最高點下跌了23%。在$37650-39775區間買入的買家獲利之后開始平倉。從圖上看,$44200-47200區間是當前比較看好的買入區間.
1900/1/1 0:00:00黃金投資市場上,投資者要想深入市場,必須對一個個專業術語牢固地掌握。比如黃金t+d,它是黃金現貨延期交易,簡稱TD,是以保證金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客戶可以選擇合約交易日當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
1900/1/1 0:00:002月22日,比爾·蓋茨在接受彭博社采訪時稱,不會鼓吹比特幣,因為比特幣只是數字貨幣的一種。“馬斯克他很有錢,而且深諳投資之道,所以我不擔心他會受比特幣價格漲跌的影響,但我很擔心把僅有的資產投入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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