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某自治區組織起草了《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時間為當日起至6月1日,共五天時間,意見反饋郵箱地址:nmgfgwhzc@126.com,反饋意見的方式還有傳真,但與之前征求意見不同的是本次并未給予郵寄反饋意見的地址和聯絡人。在發布措施之前設立征求意見的環節,應當得到贊賞,這表明監管者、立規者對于被監管者、被執法者的尊重,是權力運行更加文明的表現。
我們一起來學習和研究具體措施:
一、出臺措施的底層邏輯:環境保護
從行文中,我們發現無論是公告里對于“能耗雙控目標任務”的描述,還是第一條關于“加大節能監察力度,核減能耗預算指標”,以及法源《節約能源法》《電力法》等,都表明對于虛擬幣挖礦引發的環保問題進行了關切,并且制定嚴厲措施予以打擊懲戒。
日本成立“元宇宙推進協議會” 探討虛擬空間應用:金色財經報道,據日本共同社消息,日本已成了面向應用推進研究和規則完善的“元宇宙推進協議會”,并于18日召開記者會,ANA控股和三菱商事等20家以上企業參與該協會,力爭在生活和商務中普及。據悉,“元宇宙推進協議會”將探討法律制度的理想狀態,并提出政策建議,同時還將力爭擴大成員,但目前注力元宇宙的美國IT巨頭Meta(原Facebook)和日本NTT兩大巨頭尚未參加。[2022/4/19 14:32:12]
二、不限于BTC比特幣,范圍擴大至虛擬貨幣
從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但某自治區擬懲戒措施,將打擊比特幣挖礦擴大為打擊虛擬幣挖礦。比特幣的能耗問題是客觀事實,至于有些學者、業內人士提出,風電運輸消耗大,不如直接在本地挖礦變現,有不同的觀點。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探討在IP辦公室應用區塊鏈和AI等技術:區塊鏈和AI被認為是當前和未來所有技術領域的驅動力。在過去十年里,這些技術已進入每一個行業,徹底改變其工作方式。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最近組織的研討會強調了知識產權(IP)辦公室對區塊鏈技術的需求,并就如何將其用于IP資產管理提供了一些想法。在此之后,許多IP辦公室已經開始看到如何在其實踐中實現區塊鏈和AI。區塊鏈和AI將在開發完全自動化的辦公室中發揮重要作用。此外,IP保護區塊鏈、AI和自然語言處理領域的創新,同樣的創新也可以用來加強IP辦公室處理知識產權的現有方式。分布式節點的概念將加強IP辦公室,增加專利、商標和版權的處理。許多國家的辦公室在采用這些技術,并探索各種途徑在各種形式的IP中實現人工大腦和防篡改存儲。此外,區塊鏈和AI有助于簡化和加速專利申請過程,改變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用戶體驗。區塊鏈技術在IP領域可能面臨實施挑戰,因開發商大多是私營或半私營企業,目前缺乏確保公共利益的監管機構。這可能會延緩其在該領域的增長速度。如果監管機構能消除公眾對使用加密貨幣的恐懼,并提高對數字記錄保護、免受黑客攻擊和數據訪問權干擾的意識,這項技術可能會很快被采用。(IAM)[2020/4/8]
同時,從礦機的實際情況看,有些幣種的家庭挖礦設備消耗極小,甚至在辦公桌上即可使用。是否要區別對待,將決策建立在對各主流虛擬幣礦機能耗的調研基礎上進行,更穩妥。否則,措施一旦落地,發現某些礦機耗能還不如一臺手機,就尷尬了。
動態 |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Libra距離貨幣視角的探討還相距甚遠:8月14日,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中新經緯特約專家楊濤發表文章《從Libra看數字貨幣的研究視角》,文章表示,第一:Libra雖然其產生了某些貨幣萌芽式的影響,但是距離貨幣視角的探討還相距甚遠;第二,整個跨境零售支付的規模有限,Libra在此方面的拓展空間并沒有大家想象中那樣大。Libra可能在解決跨境零售支付痛點方面有所改善,但并非顛覆式的影響,因為仍然離不開技術、合規、產品等多方面的約束。或許在某些“弱勢貨幣”、支付效率低下的發展中國家,能夠贏得一些發展場景;第三,在現有日益復雜的各國金融監管規則之下,或許Libra能夠獲得一些“監管沙盒”類的空間,但是整體前景并不樂觀;第四,我們對于Libra背后的技術先進性還未充分觀察到,似乎更多體現為商業模式的變革。總而言之,在研究Libra的時候我們要避免大而化之,更應該在同一語境基礎上,聚焦我們需要討論的問題,然后再不斷深入。[2019/8/15]
三、吊銷挖礦企業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可能引發行政訴訟
韓國金融委員會宣布必要時將會探討制定人均交易限額的計劃:韓國金融委員會宣布將于明年1月中旬完成對虛擬貨幣反洗錢業務的指導原則對于虛擬貨幣賬戶實行實名制度,投資者使用的所有虛擬賬戶都必須轉入銀行賬戶。以后必要的時候將會探討制定人均交易限額的計劃。[2017/12/28]
第三項措施是對于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依據《電信條例》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通過檢索,我們查到《電信條例》中關于吊銷許可證的相關條款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七條,并未找到涵攝到法律規范之中的情形。作為公法,行政法規主要是約束公權力機關的行為,對于市場主體的行為要想制裁,必須有明確規定,否則可能會引發行政訴訟風險,雖然現實中行政訴訟并不多,但是可能會影響本地營商環境和口碑,建議慎重考量。
四、對于“未經報批私自介入動力電源”的挖礦主體,能否按照盜竊處理
盜竊罪,是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的保護公民財產權的罪名。這個罪保護的法益,不是經濟管理秩序,不是社會秩序,而是單純的老百姓的財產權。而未經報批,這種行政批準權并不是盜竊罪保護的內容。因此,是否構成盜竊罪與是否報批無關,而只與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相關。鑒于此,“罪刑法定”和法律的嚴肅性,需要各方共同維護。
五、利用虛擬幣進行非法集資,根據非法集資條例從嚴處置
關于虛擬幣是否是非法集資的手段或對象,學界有爭議。2013年我國將比特幣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最高院研究室出臺過《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將虛擬幣認定為“電磁數據”,實務中,虛擬幣是否可以被當做“資金”是有爭議的。
而非法集資,向不特定人吸納的是資金而非實物,所以,在尚未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將虛擬幣當做資金,而使用非法集資條例處理,法律依據不夠扎實,建議謹慎,等待立法或最高司法機關定性后再行處理。
六、挖礦人員之處理
筆者請教了研究黨內法規的人士,“對于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虛擬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和保護,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這個問題要拆解為兩個小問題:1. 挖礦是否違法或犯罪;2.提供方便和保護的邊界。
目前,挖礦是否屬于違法或犯罪,尚有爭議,各地判決結果大相徑庭,甚至相互抵牾;關于提供方便和保護,挖礦即便構成犯罪也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并不涉及保護傘問題,使用“提供方便和保護”這樣寬泛的字眼,并不妥當,建議調整。
寫在最后
樹立一個地區的營商環境口碑,很不容易,但影響口碑,很容易。我們相信,出臺八項措施的初心是好的,為了保護青山綠水,值得贊許。然而,行政措施的研判,需要堅實的法律支撐和科學調研數據。
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剛剛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5月25日省級措施就指定出來,時間短,且擴大了國務院要求打擊的范圍。但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八項措施并不是定稿,而是給了社會大眾五天時間反饋意見,這種胸懷值得肯定。
希望從業人員不要自怨自艾,將一線的真相反饋給監管者,才是守法公民應當做的。法律雖然滯后,但因為其穩定性而得到廣泛尊重。我們行走在追求依法治國、公平正義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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