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銀行發布聲明,以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范洗錢風險為由,禁止用戶將該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否則將采取終止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這一消息在幣圈內引起波瀾——銀行是否有權作出該等聲明、能否代表監管態度、虛擬貨幣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對幣圈會造成何等影響等問題接二連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對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首先需要明確,商業銀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國有資產參股不會改變其作為商事主體的本質屬性。銀行出具的文件或聲明不屬于廣義的法律,更不能與我國官方態度直接等同。
末日博士再次指責比特幣是非理性的泡沫:在比特幣價格從34000美元上方下跌超過15%至28722美元之后,末日博士Nouriel Roubini再次指責比特幣完全是非理性的泡沫。他認為,一旦監管機構很快開始對比特幣進行打擊,市場上將發生一場慘案。他再次指責比特幣是“無價值的偽資產泡沫”,沒有內在價值或基本價值。末日博士繼續說,比特幣的價值完全取決于通過日常鑄造USDT進行的操縱,以及加密鯨魚和“大規模拉高出貨計劃”。(u.today)[2021/1/5 16:26:45]
早在2014年起,就有銀行已發布過類似的聲明,截至當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行為。
聲音 | 四川政協歐陽澤華:區塊鏈發展應堅持理性、安全原則:據每日經濟新聞消息,四川省政協副主席、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歐陽澤華表示,BTC短線跌破690P2P在發展中存在“宣傳過度”的情況,如今已成為金融領域的一個問題,區塊鏈的發展不能重復P2P的老路。所以,希望從學術界到產業界、再到監管領域都全方位的愛護、關心、關注金融科技,堅持理性、安全原則。希望金融科技在全國,尤其在四川一路走好。[2019/11/25]
如果說近日的聲明能夠代表官方態度,那么這個態度在各銀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聯合出臺并施行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二條便有顯現:“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場 | 金色財經合伙人佟揚:2019是回歸理性、傳統行業入局區塊鏈之年:1月9日,2019首屆海南GFIS國際金融科技創新峰會在海南海口盛大召開,會上進行以《媒體的社會責任》為題的圓桌論壇。金色財經合伙人、CoinTime COO佟揚指出:
金色財經最大的優勢在于類似門戶網站,除了技術類的報道,還有新聞、快訊、深度等方面的報道。2018年區塊鏈行業發展非常迅猛,而
2019年則會回歸理性,并且會有傳統行業從業者入局。如何能讓這些傳統金融領域的人快速且正確的認識行業,是金色財經想做的事情。在2019年,我們會持續做金色學院,進行創業培訓,結合當下實時的創業熱點,為學員提供最前沿的創業建議。我們希望能通過金色財經的窗口,讓更多人認識到區塊鏈是鏈接更多領域的技術。此外,我們也會持續做海外市場,將金色沙龍帶到更多國家。[2019/1/9]
颯姐團隊認為,從效力上看,近日某銀行的聲明只是效仿在前發聲明的多家銀行的公告,為避免監管機關追責,對“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進行些許擴張解釋,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態度或傾向。
聲音 | 中國科學報:讓區塊鏈中的不理性之勢“去去火”:中國科學報刊文指出,區塊鏈是技術創新,但完全忽視區塊鏈的技術盲點,脫離了新技術發展的正常邏輯。這些年的行業實踐已經證明一些區塊鏈應用方向是不可行的。同時,涉及公開發行交易的Token項目投機炒作、市場操縱甚至違規違法等行為的普遍發生。因此,區塊鏈亟待正本清源,是時候讓區塊鏈中的不理性之勢“去去火”了。[2018/11/15]
某銀行的聲明中明確,發現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的,將采取暫停賬戶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的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颯姐團隊認為,商事主體有權選擇自己的合作對象,但應當承擔違反約定所須擔負的民事責任,除非有法律法規進行限制。
因此,銀行可否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關鍵便是,《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能否涵蓋禁止用戶購買并持有比特幣的意思。
如結合體系解釋與立法目的,颯姐團隊認為,既然通知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允許公民購買與持有比特幣正是通知的應有之義,銀行不應一刀切得禁止其賬戶用于購買虛擬貨幣。
但如做文義理解,用戶通過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購買比特幣,金融機構對此知曉或應當知曉但不予監管的,確有提供比特幣相關業務的嫌疑。
為避免承擔責任,寧錯殺不放過的慣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選擇后一種解釋,我們對此持保留態度。
聲明所稱限制賬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三:保護公民財產、維護人民幣法幣地位與反洗錢。但購買虛擬貨幣,特別是購買定性為虛擬商品的比特幣,并不會直接侵害公民財產或破壞人民幣的法幣地位。
颯姐團隊認為,限制虛擬貨幣交易的主要原因應該是反洗錢的需要——由于虛擬貨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與匿名性,某些犯罪行為人會利用數字貨幣作為洗錢的工具。
在公民參與虛擬貨幣與法幣的交易過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幣交易多為點對點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數字貨幣所取得的法幣可能是犯罪行為人原本持有的贓款,卻無法追溯源頭。
更進一步說,如該名公民明知犯罪行為人在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卻仍參與其中的,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目前虛擬貨幣的定性并無定論,根據各虛擬貨幣交易價值、使用價值的不同,存在貨幣、數據、財物、商品等各種說法。根據其定性的不同,在應用上受到的法律評價會千差萬別。但是,結合通知的規定與實務的判決傾向,颯姐團隊抽離出可以相對明確的兩個合法行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虛擬貨幣與持有虛擬商品無異,如比特幣、ETH,并不違法。
其二,偶發的主流虛擬貨幣OTC交易系公民購買虛擬商品的行為,并不違法。
至于幣幣交易、Defi等類金融業務,根據定性不同,結論不一,未來颯姐團隊將結合最新的實務與學界觀點展開論述。
解決虛擬貨幣的帶來問題,應當依靠監管體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個確實存在的產業,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評價。
以反洗錢為例,自然人購買或出讓數字貨幣多在數字貨幣的交易所上進行,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如標的較小,以銀行為主體核查涉數字貨幣的法幣交易將十分困難。如將交易所納入監管體系,根據其KYC的記錄將地址與交易主體關聯并及時向有權機關報備,相較于當下的態度無疑對了解事實、收集證據更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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